2013-05-10 10:12:33 [您的教师考试网]
体检与考核
进入体检、考核范围人员确定后,按招聘计划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体检、考核。体检办法和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由招聘主管部门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所有体检项目检查完毕后,主检医师认为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做出判断的,报考人员要服从主检医师的安排,做进一步检查,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负担(享受减免考试费用的人员由招聘单位负担)报考人员或用人单位对体检结果提出异议的,均可在收到体检结论7日内,向招聘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招聘主管机关组织到不低于原体检医院级别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复检项目由招聘主管机关会同复检医疗机构确定,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报考人员没有征得体检组织机关同意,不在规定的时间参加体检或复检,视为弃权。报考人员不服从主检医师体检安排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聘用资格。
考核工作由招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聘主管部门成立考核工作小组,每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考核工作。考核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全面了解被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核对象进行资格复审。如经考核不合格或发现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招聘简章》规定的行为,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考核小组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核对象,并写出书面考核意见。国家对招聘岗位考核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体检、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对体检、考核不合格或弃权造成的空缺,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出现总成绩相同情况,按上述规定处理)。体检、考核合格的人员,经招聘主管部门审查人事档案或有关材料后,符合本《招聘简章》规定的,在烟台市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聘单位(或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按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聘用意见,按管理权限办理聘用手续。其中,未毕业的应届毕业生,用人单位与其签定就业协议,待应聘人员按期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如应聘人员未能按期毕业、未取得相应学历、学位或其他原因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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