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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浦东新区教育局2012年公办学校教师招聘计划,根据浦东新区人保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事业单位招聘录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浦人保[2009]17号)要求,结合基层学校实

2、外省市人才引进

(1)须符合上海市外省市人才引进条件。

(2)同时,须是特级教师、省部级劳动模范、省级骨干教师、省级学科带头人或全国优秀教师,身心健康,考核成绩优良(配偶随调须符合上海市外省市人才引进条件)。

(3)须符合招聘本市社会人员规定的各类从业资格要求。

(4)具体录用手续办理,根据上海市人保局相关规定执行。

三、应届毕业生及社会人员的招聘程序

(一)需求申请

学校应根据岗位设置情况、教师队伍结构现状,充分考虑学校岗位结构比例(教师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各类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和教育教学实际工作需要,经党政集体讨论后,按规定及时上报2012年度教师招聘需求。

由教育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基层学校申报的招聘需求,并按学校师资队伍整体情况及人员编制总体超缺情况,提出2012年教师招聘计划总人数。招聘计划总人数由干部人事部门报请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区人保局审核。

(二)公布岗位

学校须将具体招聘岗位、人数、条件,及时在浦东教育门户网站“公办学校招聘”专栏予以公布。具体招聘岗位公布后如需调整的,经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学校须将调整的招聘岗位再次公布。

(三)组织考核

学校须审核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组织应聘考核,经学校集体讨论后确定拟招聘人员,并按时上报。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对学校上报的拟招聘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复审,并组织专家对资格条件复审通过的拟招聘人员实施招聘考核。招聘考核分笔试和面试。考核成绩为百分制,其中笔试占40%,面试占60%。

(四)公示

由区人保局和教育局职能部门对招聘考核成绩达到录用标准的应聘人员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结果无异议者,可列入拟正式录用人员范围。

(五)报批

学校应根据公示结果,拟定正式录用人员,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应届毕业生:材料目录、用人单位申请、浦东新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教育局录用应届大学生申请表、毕业生简历(电脑打印)、毕业生推荐表(原件)、毕业生成绩单(原件且须教务处或研究生培养处盖章)、教师资格证及申请教师资格必备证书(复印件)、学前教育上岗证(复印件)、普通话等级证书(复印件)、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英语等级证书(复印件)、荣誉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办理聘用手续前提供)。

2、社会人员:材料目录、用人单位申请、浦东新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浦东新区事业单位聘用申请表、本人简历(打印稿)、学历证书(复印件)、学位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学前教育上岗证(复印件)、普通话等级证书(复印件)、荣誉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拟正式录用人员由干部人事部门报请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区人保局审定。

四、2012年教职工区内流动要求(即:本区公办学校在编人员)

(一)原则上,超编学校不能流入教师,城区学校不能招聘农村学校的教师,师资相对较好的学校不能招聘师资相对困难学校的教师,确需流动的,须专题申请。

(二)只能在同一学段的学校之间流动(高中学段流向初中学段的除外)。

(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教职工原则上不予流动。

(四)被评为区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教师,除城区学校流动到农村学校的、因学校建制调整而流动的、流入新开办学校(2年内)的或由组织安排的外,原则上在任期内不得流动到其他学校,否则将取消骨干教师或学科带头人的称号和待遇。

五、其他

1、免费师范生的招聘工作,根据市教委《上海市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案》(沪教委学[2011]3号)和《关于做好2012届上海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安排》等文件精神执行。

2、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浦府[2011]76号)中规定“幼儿园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力争达60%;本科学历的新进教师控制在50%以上,师范类专业毕业生不低于50%”。幼儿园须按照当年招聘计划的60%招聘本科毕业生。同时,当年录用的专科学历毕业生,须在五年内取得学前教育本科学历,逾期不能取得的,聘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

3、各学校须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及本单位岗位空缺实际情况招聘教师。须严格按核准的各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各类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进行岗位聘用。

4、学校须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接收军转干部、随军家属、被撤并学校等分流安置人员。

六、《2012年浦东新区公办学校教师招聘办法》由区人保局、教育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如上级有新的政策,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浦东新区教育局

201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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