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考试合格证明及教师资格申请认定
(一)考试合格证明
考生经笔试和面试均合格后,可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印制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三年。
2015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领证时间请关注北京市教师资格网(www.bjtcc.org.cn)中相关领证公告。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前来领取合格证明的,将无法参加的后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二)教师资格申请认定
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考生,请随时关注北京市教师资格网(www.bjtcc.org.cn),按照公布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每年两次)。
七、其它事宜
(一)考生须知
1.考生应凭打印的准考证和身份证提前到达面试考点候考室,等候面试抽题;
2.考生面试试讲过程须按照“讲课”形式进行,“说课”形式不予给分;
3.未在规定时间进入候考室,迟到15分钟的考生,禁止进入候考室,面试成绩按缺考处置;
4.考生禁止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等),如有违反按照作弊处理;
5.考生应遵守考试有关规定,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对于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置。
6.报考中职专业课及实习指导教师的考生需自备教材,面试程序为:
(1)考官指定自备教材中的某章节为面试内容并写到备课纸上。
(2)考生备课20分钟。
(3)考生试讲,考官围绕考生试讲内容进行提问,考生答辩。共20分钟。
7.报考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含中职文化课)的考生无需自备教材。
(二)考试收费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公告》(教试中心函〔2015〕147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5〕1849号),面试收费标准为215元/人(其中200元/人科为本市考试费,15元/人为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考务费)。
对于本市城乡低保人员,免交本市考试费部分。实施时采取先网上缴纳全款后现场退费的方式。请此类人员在2016年1月12日,本人持《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到北京教育学院教师资格认定事务中心审核,并到财务处办理退还本市考试费部分手续。
(三)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咨询:82089117(工作日9点-11点;13点-16点)
本公告内容,仅在本次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期间适用。
原标题:北京市关于2015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国考面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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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关系证明
2:学籍证明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人事处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事务中心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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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珂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