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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2011年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3)

2011-06-02 08:52:35   [您的教师考试网]

(二)资格审查

报名毕业生的资格初审,由负责报名的各高等学校负责,设岗县(市、区)教育部门依据报考条件进行网上审查;兼报特岗毕业生的资格初审和资格复审工作在笔试结束考试成绩公布后,与面试工作一同进行,由设岗市(州)和县(市、区)教育部门、人社部门共同负责,并做网上复审工作。

(三)考试(笔试)组织

1、考试(笔试)内容

本次考试笔试分为公共基础知识测试和专业基础知识测试两部分,各占150分,总分300分。

公共基础测试内容主要包括大学思想政治、时事政治、法律常识、计算机应用知识。

专业基础知识测试按文科类、理科类、音体美类分别命题考试。其中,文科类测试内容为中学语文、历史、地理;理科类测试内容为中学数学、物理、化学;音体美类测试内容为相关专业知识。

2、考试(笔试)时间和地点

考试时间:2011年6月25日上午8:30—11:30,公共基础知识;6月25日下午14:00—17:00,专业基础知识。

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上指定的地点为准。

(四)人选确定

笔试成绩公布后,省教育厅将划定参考分数线,各设岗县(市、区)要依据招聘计划和考生笔试成绩,分学科按需求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并在网上进行确认,兼报特岗的毕业生中第一志愿为特岗的优先。面试工作由各设岗县(市、区)教育、人社部门按照市(州)教育、人社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进行。进入面试人员原则上音体美学科按各设岗县(市、区)招聘计划的120%掌握,其他学科按各设岗县(市、区)招聘计划的110%掌握。面试满分100分。各设岗县(市、区)拟聘用人员按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80%+面试成绩×20%)和学科需求确定,并由设岗县(市、区)参照新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组织体检,经公示后报市(州)复核。设岗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于2011年7月22日前将审核同意拟聘用的特岗教师名单汇总(附件3)上报省教育厅,原则上本科生应占60%以上。各市(州)上报的拟聘用特岗教师,由省教育厅进行资格审核并经网上公示后报教育部。

(五)岗前培训与上岗

各地要安排拟聘特岗教师参加不少于一周的岗前培训,并在上岗前按国家规定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确保特岗教师在秋季开学时持证上岗。本年度招聘的特岗教师上岗情况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于9月底前报省教育厅。

五、保障政策

(一)特岗教师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33号)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特岗计划”的实施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免试纳入特岗教师管理。

(三)特岗教师在聘期内,由设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及时向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不再列入本项目管理,自主择业。

(四)本次招聘的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继续任教的,经设岗市(州)教育、人社部门同意,由设岗县(市、区)教育、人社部门组织进行岗位考核,岗位考核合格的,不进行其他考试,由设岗县(市、区)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省上不再行文。

(五)服务期满后,岗位考核不合格和不愿留在志愿服务地学校工作的特岗教师,由其自主择业。

六、资金安排

“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岗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并依据实际在岗教师人数据实核拨。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凡特岗教师工资性年收入高于国家标准的,高出部分由设岗县(市、区)政府承担。特岗教师工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分本科、专科,月最低收入为国家年人均拨款标准的1/12。

组织选拔特岗教师过程中产生的笔试等工作费用,由省财政负担,面试费用由设岗县(市、区)负担,不得向毕业生收取任何费用。

七、其他事宜

特岗教师户口和档案关系原则上统一转至工作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设岗县(市、区)和学校,要为特岗教师提供相应的周转住房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甘肃省2011年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需求表.xls

2.甘肃省2011年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报名表.doc

3.甘肃省2011年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聘用人员信息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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