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23 09:04:43 [您的教师考试网]
三、管理办法
1、由用人单位与支教人员签订为期二年的服务协议,不列编制,服务期满协议即行终止。服务期间,人事档案统一转至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实行人事代理,费用自理。
2、服务期间,用人单位按在编在职教师的考核管理办法对其进行管理。县编办、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及用人单位每年对其进行考核。
3、服务期间,可根据相关规定参加评先树优推荐评选;可参加公务员招考、在编事业人员招聘和其他招聘。
四、有关待遇、政策
1、服务期间,由县财政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部分。工资标准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并随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相应调整。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执行,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我县最低标准,并随我县最低标准的调整相应调整;县财政按缴费比例承担单位部分,支教人员按缴费比例承担个人部分,缴费比例随有关政策的调整相应调整。
2、下一次我县招聘在编教师时,对年度考核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支教人员,安排招聘计划的一定比例,经过严格的招考程序,专门用于定向招聘支教人员。
3、参加在编教师招考正式录用的,服务期计算工龄、教龄,试用期间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
4、如上级政策发生变化,按上级政策执行。
五、组织实施
招用工作由县人社局、教育局共同组织实施。县编办全程参与,县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咨询电话:(0538)2830076、15053827011
本简章由东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2011年东平县招用支教人员计划表.xls
东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平县教育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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