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10 09:51:37 [您的教师考试网]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1年修订)》(粤教继函〔2011〕10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按照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004〕25号)要求执行,社会人员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在编在职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修学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相对应层次的师范类《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以下简称“两学”)并考试合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认定机构指定的师范教育类院校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2)在校期间补修“两学”,并取得《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合格证书》(附件1)。
(3)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或补修过相应层次的“两学”,并取得合格证书。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参加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受理申请与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需在当地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报名并完成普通话测试及“两学”补修等。
(二)教师资格实行属地化申请,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当地,但工作单位在当地且人事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当地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三)不受理一年内同时申请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
(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需在规定的受理申请期限内提交以下相关的认定材料(现场确认时缴交)。
1、申请人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A4纸正反打印);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体格检查表贴上相片(网上下载,A4纸正反打印);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8)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电子照片与上缴相片同底,照片宽114像素,高156像素,文件大小不超过20k,jpg格式,网上报名时上传);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需提供学习相应层次“两学”课程的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除在编在职教师外,其他申请人需提供由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证书)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申请人。复印件请统一用A4纸按申请人应提交的基本材料证明顺序装订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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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pan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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