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21 14:45:54 [您的教师考试网]
(三)面试(专业水平测试)人选确定和报考资格复审
1、面试(专业水平测试)人选确定
笔试结束后,市组织和人社部门分别确定《职位表(A)》职位,《职位表(B)》教育单位教师招聘职位、文化单位演员招聘职位、医疗卫生单位医护药技招聘职位的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该线以上人员,按各招聘职位计划数3倍(扬州市曲艺研究所“扬州评话演员”职位和“扬州弹词演员”职位按招聘计划数2倍)的比例(不足该比例的以实际人数为准),以考生笔试总成绩(公共科目和专业知识笔试成绩之和,或无专业知识考试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下同),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限报考《职位表(A)》人员)或专业水平测试(限报考《职位表(B)》人员)的人选。各职位之间不进行调剂。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所属市外事翻译中心01、02职位,在笔试结束后,对公共科目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按各招聘职位计划数5倍的比例(不足5倍比例的以实际人数为准),以考生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口语测试人选,测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口语测试后,按各招聘职位计划数3倍的比例(不足3倍比例的以实际人数为准),以笔试总成绩占70%、口语测试成绩占3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
2、报考资格复审
面试(专业水平测试)前,对面试(专业水平测试)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工作由招聘单位所属主管部门负责。
资格复审时,报名者应提供招聘简章及职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普通高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其他报名者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户籍或不受户籍限制的证件、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报名前,报考人员特别是在职中小学教师,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需及时提供,最迟必须在领取体检通知书时提交)。报考条件中有其他要求的(如学位证书,英语、计算机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职称,从业、执业资格,工作或相应专业工作经历等),还须提供对应资质材料。上述材料均要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因复审不合格等出现缺额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专业水平测试)人选。
(四)面试(专业水平测试)
《职位表(A)》,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不设合格线(形不成竞争职位的考生,面试成绩须在60分及以上)。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职位表(B)》,采取专业水平测试的方式进行。由招聘单位所属主管部门(市有关直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单位)专业水平测试工作,按统一要求制定并公布实施办法。专业水平测试采用百分制计分。
(五)体检
参加面试人员,按其笔试均分(<公共科目分数+专业知识分数>÷2或无专业知识考试的公共科目分数,下同)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合成总成绩。
参加专业水平测试人员,按其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30%、专业水平测试成绩占7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合成总成绩。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所属市外事翻译中心01、02职位参加面试人员,则按其笔试均分占30%、口语测试成绩占2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合成总成绩。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用人单位招聘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其中同一职位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以市、县(市、区)同时(4月15日)进行笔试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该总成绩仍然相同,则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笔试仅考公共科目或虽考专业知识但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仍相同,则另行加试并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工作由市组织和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六)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的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和所属主管部门参照公务员招录有关考察(政审)规定组织实施。
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等出现缺额时,按该职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递补;如再缺额,不再递补。
(七)公示
考察合格者,各招聘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由市组织和人社部门在有关网站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公示期满,符合聘用条件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予聘用。
(八)聘用
公示结束后,由招聘单位将相关材料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人事管理分工,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核发聘用通知书,被批准聘用的人员持聘用通知书等材料办理报到手续。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领取聘用通知书时,须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获准被聘用的人员如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存有其他人事劳动关系,在正式聘用前,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凡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聘用审批后不再递补。
四、聘后管理及待遇
聘用人员实行6个月试聘期制度(需实行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制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试聘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正式聘用资格,自谋职业。聘用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坚持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纪律。坚持招聘政策、招聘职位、资格条件、考试成绩、招聘结果面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增强招聘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招聘工作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市纪委(监察局)0514-87865400,市委组织部0514-87866380,扬州市监察局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0514-80978252。
六、本简章由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 0514-80978061、0514-87866365)
附件:扬州市2012年上半年公开招聘市直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A).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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