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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2012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通知(2)

2012-04-11 17:42:40   [您的教师考试网]

(二)认定程序和办法

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区)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时间,根据省教育厅发布的各学校的师范类专业审批意见及其应届毕业生人数和应申请类别,受理各学校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的教师资格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依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权限,由本认定机构或送上一级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和认定时,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报资格,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不属本次认定范围的一律不得受理申请或认定。

各认定机构在认定申请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须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并经认定机构审验后,方能颁发其教师资格证书

四、具体工作安排

(一)受理申请时间

全省统一受理申请时间为2012年4月10日—4月30日。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协调所在区域内的学校组织申请者网上报名。

全省统一认定时间为2012年5月1日—5月30日。

(二)普通话测试

鉴于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大部分已参加普通话测试并取得了相应的等级证书,因此,普通话测试工作可不统一组织进行。对于未参加测试以及未取得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等级证书的申请人员,学校可通知申请者本人在受理教师资格申请前自行到语言测试机构进行测试。

(三)身体健康检查工作

身体健康检查工作要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必须包括传染病和精神病史。本科高校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直接到具备常规检查条件,同时,具备检查传染病和精神病史条件的本校医院检查,不具备检查传染病和精神病史条件的本科高校和专科、中师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生一律到当地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哈尔滨市区域内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如不能指定具备检查传染病和精神病史的医院,可组织师范类毕业生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一、二、四医院接受检查。体检标准和办法仍执行黑教师办〔2004〕4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为了避免重复体检,减轻申请人员的负担,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与各有关学校充分协商,将教师资格认定的体检与毕业生体检相结合,统筹安排。

(四)认定工作的截止时间和认定信息的汇总、上报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必须在5月30日前完成,并将本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及认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信息录入到国家“教师资格认定管理系统(网络版)”。在此基础上,各市(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对本市(地)及其所属各县(区)的认定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报《2012年教师资格认定情况统计表》,于6月20日前报送省教师资格工作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面向师范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是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做好2012年高等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高等学校和各中等师范学校要从加强我省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拓宽高校及中师毕业生就业渠道、增强社会稳定的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认定工作顺利开展和完成。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开展认定工作,坚决杜绝擅自提高或降低认定条件标准、随意变动法定的认定程序、超越管理权限认定教师资格的现象。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按照省教育厅确定的工作安排意见,制定详尽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时间表,并及时通报到有关高校和中等师范学校。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认定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三)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各有关高校、中等师范学校要加强对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的甄别工作,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严格区分师范类和非师范类人员。对于不属于本次认定范围以及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得受理申请和认定教师资格。各学校要切实履行职责,实事求是,严禁将非师范类专业作为师范类专业、非应届毕业生作为应届毕业生呈报。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本着对教育事业和对申请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把关,确保审查和认定质量。

(四)各有关高校和中等师范学校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发动工作,广泛宣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政策规定。要精心做好申报的各项组织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申报人的资格审查以及思想品德考察、普通话测试工作,配合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好身体健康检查以及证书的发放等工作。要按照相关规定,为申报人员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做到真实、准确、可靠,严禁弄虚作假。

(五)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各有关学校要加强工作的沟通和协调,步调一致,形成工作合力。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增强工作主动性,深入到各有关学校开展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以及申请报名的受理工作。各学校要加强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反馈各种情况,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要求做好各个阶段工作,保证认定工作协调、有序、高效开展和完成。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本次师范类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不得向申请人员收取认定费用。申请人员参加普通话测试应缴纳的测试费和身体健康检查应缴纳的体检费,应由申请者本人向语言测试机构和体检机构缴纳,其就读学校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以此为由超过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

二О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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