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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教育局市属学校2013年招聘教师(2)

2012-11-23 18:07:46   [您的教师考试网]

三、招聘程序和办法

按照“公开报名、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采取笔试、

专业考核和学校考核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和办法如下:

(一)制定招聘方案。学校根据市教育局审核通过并报市相关部门核准同意的进人计划,制定本学校(单位)公开招聘方案。招聘方案一般应包括招聘的岗位、人数、资格条件、招聘范围、考试考核办法等内容。

学校在制定招聘方案时,应从学校办学多样性和学生全面发展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音乐、美术、体育、心理健康、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教师配备。

(二)发布招聘公告。学校(单位)的招聘方案上报后,由市师资交流服务中心统一汇总报市教育局审定后,在嘉兴教育网(教育人事栏目)等向社会公布。发布招聘信息至报名开始时间不少于2周时间。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招聘教师的报名工作必须公开进行,公开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面向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的招聘,其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市师资交流服务中心负责。面向在职教师招聘的报名工作由各学校负责,资格审查由市师资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报名人数与招聘计划数比例不到3:1的岗位,可以开考或取消招聘。

(四)笔试、专业考核和学校考核。

1.笔试。笔试形式为闭卷,笔试内容为与招聘岗位相关的学科专业知识,注重能力测试。

参加笔试人员为报考各类学科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职教师是否进行笔试由招聘学校决定;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报考职业学校、特殊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的人员是否进行笔试,根据学科报名人数确定,对于招聘岗位数与报名人数比达到1:5人以上的学科,必须进行笔试。

为鼓励全日制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报考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专业课教师岗位,对列入国家“211工程”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省级优秀毕业生或一等奖学金的人员,可直接进入专业考核。

参加笔试以后进入专业考核的人员(不包括免笔试的在职教师),按招聘岗位数的1:3比例(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分别按照1:3比例)确定,然后根据学科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专业考核的人员名单。

进入专业考核人员的名单由市师资交流服务中心在嘉兴教育网(教育人事栏目)等栏目公布。

2.专业考核。专业考核包括上课和技能测试两种形式。

教师招聘的专业考核工作,由市师资交流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按学校类别及学科专业等分别进行。面试专家一般由5—7人组成,面试专家由市师资交流服务中心在市教育局专家库中抽取。

专业考核主要是上课,上课成绩满分为100分。但对普通中学的技能课教师和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及实习指导教师,除上课外,还应根据专业的不同要求进行技能测试,技能测试的满分为100分。普通中学的技能课教师、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的专业考核成绩=上课得分X2/3+技能测试得分1/3。

根据专家专业考核的成绩(包括上课和技能测试得分),由市师资交流服务中心按不超过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学校考核人员名单,进入学校考核人员的名单报市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在嘉兴教育网(教育人事栏目)向社会公示。

3.学校考核。通过专业考核进入学校考核阶段的对象可以

根据本人的专业考核得分和各学校的招聘岗位,持本人身份证、应聘材料和招聘学校要求提供的材料等,向招聘学校提出应聘报名(在职教师的应聘报名,只限于原报名学校)。

招聘学校应建立以校长为组长、有关专家组成的学校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采取以面谈和审查有关材料等方式的全面考核。考核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水平(包括毕业生的学业情况)、教育教学能力及工作实绩等。考核成绩满分为100分。

综合成绩由专业考核得分和学校考核得分组成。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为:综合成绩=专业考核得分X70%+学校考核得分X30%。

招聘学校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对进入考核阶段的对象进行排序,并按1:1的比例提出参加体检人员的推荐名单(对专家专业考核后确定为不合格的人员不能列为推荐人员),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将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和参加考核人员综合成绩等报市教育局人事处审核。

(五)体检。体检由学校按市教育局要求统一组织,体检标准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执行。对不符合体检标准或因其它原因(包括学校招生计划变动或人员临时调整等因素出现的学科招聘计划的变动)出现的空缺,原则上不再另行组织招聘,补充人员先在进入考核人员中按综合评价排名顺序依次替补,不足的再在进入专业考核人员中按专业考核排名顺序依次替补,但专家专业考核已确定为不合格的人员不能作为替补人员。

(六)公示招聘结果。根据岗位要求以及专业考核、学校考核成绩和体检结果等确定的拟招聘人选,由市师资交流服务中心在嘉兴教育网(教育人事栏目)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经调查核实不符合应聘条件的,取消招聘资格。

(七)聘用。公开招聘的教师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和聘用制,各学校应与招聘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委托市师资交流服务中心全部实行人事代理。其中毕业生和面向社会招聘的人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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