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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和定期注册暂行办法通知(3)

2014-08-07 15:29:00   [您的教师考试网]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九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订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组织审定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考试标准拟定考试大纲;

  (二)组织命制笔试和面试试题,建设试题库;

  (三)制定考务管理规定,研发和维护考试管理系统;

  (四)组织考务工作,培训技术人员;

  (五)组织阅卷,负责考试成绩管理与评价;

  (六)指导、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实施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可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专业化教育(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本地区考务工作;

  (三)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四)管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各考区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地、州、盟)为单位设立考区。各考区的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规定收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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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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