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28 12:24:12 [您的教师考试网]
贵州省贵定县2011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小学教师简章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教学点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黔人发〔2006〕4号)和《黔南州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实施意见(试行)》(黔南委办字〔2007〕24号)文件精神,我县将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84名村级完小和教学点教师。为确保公开招聘工作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本次招聘成立招聘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政策咨询、学历认定、资格审查、报名、成绩统计及日常工作。在县招聘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在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教育局牵头负责。
二、工作原则及程序
公开招聘工作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招聘工作按照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三、招聘计划及职位
2011年度我县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村级小学(教学点)教师84名。(详见职位表)
四、招聘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1、黔南州户籍大专及以上学历应、往届毕业生;
2、黔南州外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3、2011年8月30日前在我县公办小学(教学点)代课并且连续代课时间满1年及以上中师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3年11月7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6年11月7日及以后出生);至2011年8月30日前在我县公办小学教学岗位上代课并且连续代课时间满5年及以上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1年11月7日及以后出生)。
3、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工作能力和资格条件;
4、具有正常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2007年以来我县招聘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
2、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3、2008年1月1日以来招聘的,截止到2011年11月7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5、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6、在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人员;
7、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2008年以来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8、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9、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10、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五、信息发布、报名、资格初审及加分
(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简章确定后,通过相关媒体面向社会进行七个工作日的信息发布。
(二)报名
1、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一人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报名时间:2011年11月7日至11月9日上午9:00时至下午17:00时
报名地点:贵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
报名费每人 100元。报考人员经资格审查合格并缴纳报名费后予以确认。
准考证发放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2、报名要求
报名时,考生根据所报职位,按要求填写《贵定县2011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小学教师报名信息表》(以下简称《报名表》),交本人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5张。
报考人员须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本州生源或本州户籍考生须提供户籍或生源证明材料);在职人员须持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留学回国人员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符合放宽年龄条件的报考人员需提供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等材料。
(三)资格审查
报名的同时现场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由审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县招聘办公章,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人员不允许报考。
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简章,如实并完整填写和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和材料。委托他人报名,视同报考人员本人填写,凡出现填报报名信息错误或在笔试、面试时提交的证件与报名时的不一致而影响考试和聘用的,责任自负。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报名及资格初审工作结束后,报名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该职位招聘计划可调整为2:1,但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或以上,才能参加体检、政审、聘用。同时在网上进行公示。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黔党发〔2009〕6号)中有关对应届高校特困毕业生免收报名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到所在学校学生资助机构申请,由所在学校或学生资助机构出具相关特困生的书面证明,现场报名时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即可免收报名费。
(四)加分
1、加分条件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折算前)给予加分,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可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①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或见义勇为死亡并受县级及以上表彰的公民子女,见义勇为并受县级及以上表彰者,加5分;
② 2011年8月30日前在我县公办小学(含教学点)教学岗位上代课并且连续代课时间满1年及1年以上的人员每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加1分;
③懂双语(除汉语外还懂苗语或布依语)的考生加10分。
2、加分确认
加分确认的审查工作由县招聘办在报名现场审核的同时进行。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考生,如实填写加分申请表(符合2项加分条件的填写在一张申请表上),并在现场报名时提交进行加分审查。提交加分申请表同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的公民的子女,须提供父(母)亲原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受县级及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者或见义勇为死亡的公民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
② 在我县村级完小和教学点的代课人员由聘用学校出具代课时段证明,并在学校公示,校长签字和学校盖章认可,经中心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名时上交出具的证明和公示材料;
③懂双语的考生需参加笔试前由招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双语专项测试,通过测试者由招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加分。
报名时不能提供加分所需证明材料的,报名结束不再受理加分申请。《加分申请表》经县招聘办审核后,对其中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前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在笔试成绩折算前予以加分。
六、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考试不指定参考用书。
(一)笔试
采取闭卷考试方式,由县招聘领导小组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评卷,由县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考试。
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两科,《专业基础知识》内容为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每科满分100分,分科测试,笔试总成绩按每科分值各占50%的比例折算百分制。
笔试成绩百分制计算方法:笔试成绩=(《公共基础知识》成绩+《专业基础知识》成绩+加分)×50%
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报考人员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笔试缺考任何一科的报考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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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pan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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