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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笔试教综易错题之案例分析题8

http://shandong.hteacher.net 2024-10-14 11:51 山东教师招聘 [您的教师考试网]

15.【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法第十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该案例中,三名学生在经过学校及老师的制止后仍然做出危险行为,导致损害的发生。三名学生都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A、B选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排除。C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本案中,学生的伤害是由于留校观察,未能及时送医导致的,因此学校也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与题干不符,排除。E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因此学校对学生的损害,只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与题干不符,排除。综上所述,故本题选AB。

16.【答案】ABDE

【解析】本题考查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基本原则。侵权责任赔偿的一般性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其本质是减损过错方的利益,以弥补受损者的损失。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对于损害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由获得优势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赔偿的规则原则。C项错误,排除。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由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提出民事诉讼是由诉讼权利能力的主体的权利。A项正确,当选。B项:《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B项正确,当选。D、E项:《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D、E两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A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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