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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细则(2)

2013-02-17 14:32:51   [您的教师考试网]

第四章  命题管理

第十六条  命题组织

1.教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由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制定命题工作方案,报省教师资格领导小组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2.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成立省教师资格考试命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科组、保密组、保卫组、后勤组、排版组、联络组、纪检组等。各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1)学科组:全权负责本学科命题工作的组织协调、试题质量把关和保密工作。

(2)保密组:负责与各学科组联系各项业务工作;收集、汇总、保管各学科组交来的命题资料及试卷;负责学科组与试卷排版组之间的联系与协调;负责答题卷模板的制作与分发;负责命题资料和工具设备的收发;负责联系命题设备的检修、维护与收发;协助学科组试卷的绘图工作;负责和学科组长、学科保密员共同签字封存正、副卷试题袋;相关工作结束后,负责销毁与命题有关的资料、信息。

(3)保卫组:负责命题场所的外部保卫工作;负责对进出的外来人员、车辆进行查询;晚上就寝后,检查门窗的关闭和上锁情况;就餐时负责值班警戒;自由活动时间在活动区边缘负责警戒,防止命题人员跨越活动区域;负责收存命题人员所带的手机、电脑、u盘、纸张、笔记本、复习资料等与命题无关的资料和工具设备;负责监督对外联络电话的通话情况;负责安排执勤公安人员(武警)的工作。

(4)后勤组:负责安排好命题人员的食宿;协调改善食宿条件;检查餐厅、厨房等饮食场所和物品的卫生情况,确保饮食安全;协助医务人员做好防病就医工作;安排好命题人员的业余活动。

(5)排版组:应用试卷软件,对试卷进行排版,打印给命题专家进行校对,直至校对无误后定稿。

(6)联络组:负责与命题有关的场地和人员联络。

(7)纪检组:负责命题期间全过程的纪律检查。

3.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建立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专家库成员从高等学校学科专家和优秀中小学教师中遴选。遴选时须严格审查、认定入库人员资格,遴选后对已入库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好,工作认真负责,组织纪律性强。

(2)本(或相近)学科专业毕业、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3)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4)曾参与过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或高校相关科目考试的命题工作。

第十七条  命题原则

命题工作应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基础性、公平性原则。命题要严格遵循命题依据,落实命题原则,履行命题程序,确保命题质量。保证知识、观点正确,语言表述规范,情景素材健康。杜绝偏题、怪题,确保试题具有科学合理的难度、信度和效度。

1.科学性原则。试题符合资格考试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符合考生的认知规律和发展水平。

2.客观性原则。试题知识覆盖面广,内容效度高,充分反映学科主干知识和教学要求。

3.基础性原则。试题在充分反映学科主干知识的同时,突出考查考生掌握学科基本观点、基本知识、基本方法的情况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公平性原则。试题涉及的所有内容适合全体考生,避免客观因素的影响,没有经济、文化、城乡、民族、性别等背景的差别。

第十八条  命题准备

1.印制好命题纸和命题工作保密合约等。

2.准备好各学科组记录本、草稿纸、绘图纸、笔、浆糊、剪刀、钉书机(针)、命题纸、命题资料、涉密计算机和绘图工具等物品。

3.确定命题人员。命题人员根据命题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学科组,每学科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命题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命题程序

1.制定命题计划。学科组学习有关考试命题的文件和规定,分析考生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次命题的计划。

2.编制双向细目表。根据教育部人事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相关《考试大纲》和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培训教材及考生实际,编制学科命题双向细目表。

3.个人命题。命题小组分别按照双向细目表的要求和命题人员的特点和经验等具体情况按内容或题型分工命制试题。

4.集体讨论交流。学科组集体对照双向细目表逐题讨论、修改试题,然后编制成正、副两套试卷(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5.模拟答题。命题教师分别独立对正、副试卷作答,勘误补漏,研判试题阅读量、答题量与考试时间匹配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并进一步讨论、修改、调整试题及难度。

6.校对定稿。命题实行“五校”制,其中纸质清样完成三校,胶片完成二校。

7.整理归档。命题结束后,各学科组要做好正、副试卷的归档工作。档案材料包括试题原稿(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试题清样(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命题双向细目表及有关材料。档案材料收齐整理后,在档案封面粘贴命题目录后交命题管理人员(保密人员)分别验收密封。

第二十条  试卷种类与结构

1.试卷种类:

中学类(含中专):教育学、教育心理学A卷、B卷各一份;

小学类(含幼儿园):教育学、教育心理学A卷、B卷各一份;

每份试卷含:⑴试题卷;⑵答题卷;⑶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2.试卷结构:

考试时量:120分钟。试卷满分:100分。

知能层次的比例是:识记30%,理解50%,应用20%。

题型的比例为:选择题30分,填空题20分,简答题30分,论述题20分。

第二十一条  试卷编制

1.试卷的题量要适当,运用的符号、术语应规范,符合相关标准。

2.试题排列顺序有利于考生阅读和答题,同类题型应由易到难,循序渐进。

3.试题陈述语言简洁、连贯、无歧义,图文匹配,插图标注准确清晰。注意使用不同字体以区分试题材料与正题。

4.试卷版面设计科学,格式规范。试卷用“××年湖南省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类××学科试卷”作标题。各科试卷要有整卷说明(包括题数、考试时间、总分等基本信息),试题应该说明解答要求和分数。试卷中大题用中文数字连续编号标示,小题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标示。若一小题中有几个问题的,统一用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标示。选择题答案序号用大写的A、B、C、D标示。同一道试题不得跨页排印。试卷每页的下端应有脚码。

试卷中使用汉语规范的标点符号。

5.卷面的卷头、卷尾和换页处要有醒目提示。

第五章  制卷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试卷印制管理

教师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制工作由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制定试卷印制工作方案,报省教师资格领导小组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1.制卷厂家必须是经省级以上国家保密局审定批准的定点印刷厂。

2.制卷厂家必须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印制期间试卷的安全和保密。印制期间,厂区实行全封闭管理。厂区与外界,厂内生产区与生活区,车间与仓库之间要有效隔离。厂内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别由公安人员(或武警)与内保人员24小时值班警戒。

3.制卷厂家必须制定严密的制卷方案,杜绝发生差错,按时完成制卷任务。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派专人对厂家的安全保密、印刷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与指导。

4.制卷期间的保密、保卫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试卷印制规范

1.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两科试卷印制时,要采取隔离措施,避免试卷混淆。

2.制卷厂家必须按试题卷、答题卷的清样和要求印制。试题卷不印密封区和密封线,不留答题区。试题卷采用白度80度左右,有较好拉力,不浸、不透,正反面一致的正品80克双胶书写纸,以蓝色油墨印制,装袋密封。答题卷须在密封区印有市州、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处等,采用黑色油墨印刷,须保证颜色光亮、色彩均匀,按要求装入试卷袋密封。

3.试卷袋印有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点名称、考室编号、实考人数、缺考人数、准考证起止号等。试卷袋用120克韧性好的正品牛皮纸印制,试卷袋口密封条用32克白纸印制。

4.试卷配发办法为每科每考室配发一袋(30份),尾数考室少于30人的配发一袋,多余30人的配发两袋。各市(州)每个考点每学科分类各配发备用试卷一袋。

第六章  考试管理

第二十四条  考前准备

考点学校应预先制定教师资格考试组考工作方案和因交通、安全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或突发事故导致考生不能参考的应急工作预案,报市(州)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1.考点要组织开展考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考务工作细则》和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各地在培训过程中要采取讲练结合的形式落实培训内容,不得走过场。

2.考点要对视频监控系统和无线电信号屏蔽器进行全面检测,将设备调试到最佳状态,确保监控画面清晰和无线电信号屏蔽器性能良好。要对视频监控显示的日期和时间、考点考试的统一信号时间按北京时间调准。

3.每间考室配备两名监考员,其中主监考和副监考各一名。每楼层考室外配数量适当(至少每六间考室配备一名)且性别结构合理的流动监考员。

4.各主监考务必在试卷启封前,对考生集中进行安全和参考教育,向考生宣读《考室规则》和《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考程信号

考点要严格考试信号的管理,统一信号种类和信号鸣响时间要求。考点要选定时钟,选定专人对准北京时间,统一发布考程信号,每场考试的统一信号为“三铃四哨”,考点通过校园有线广播系统同时进行语音提示(界限哨不进行语音提示)。

考试的统一信号为:

三铃:

预备铃——考前20分钟,监考员组织考生入场;

开考铃——考生开始作答;

终了铃——考生停止作答退场。

四哨:

拆封哨——考前10分钟,主监考当众启封试卷;

发卷哨——考前5分钟,监考员开始发卷;

界限哨——开考后15分钟,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室考试;

提醒哨——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员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每科考试终考前30分钟内,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室,不发统一信号,时间由主监考掌握。

第二十六条 考试实施程序

1.考前35分钟,全体监考人员到考点办公室集合,主考或副主考点名后,交待考试注意事项,采用随机抽签或滚动的方式确定各监考员本堂考试所监考考室。

2.考前25分钟,主监考、副监考共同从考点办公室领取试题卷、答题卷、草稿纸等,并检查卷袋标记的科目与本堂开考科目是否相符,卷袋是否完好,核对无误后一起直接进入考室。

3.考前20分钟,响预备铃,监考员组织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从前门有序进入考室,对号入座,同时对考生所带的垫板、文具进行严格细致检查。考生落座后,主监考向考生宣读《考室规则》,并交待有关注意事项,副监考负责分发草稿纸(每科分发8开白纸1张)。

4.考前15分钟,主监考在前台监视,副监考依次逐人分发答题卷,并指导考生在答题卷上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等,并逐一进行检查。

5.考前10分钟(拆封哨响后),主监考当众启封试卷。试卷启封后,主监考应逐份清点核对,若发现试卷有差错,立即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主考,换取备用卷。

6.考前5分钟(发卷哨响后),副监考依次逐人分发试题卷。主监考在前台监视,不准考生提前答题,并提醒考生注意检查所发试题卷与答题卷是否与本堂考试科目相符,页码是否齐全,卷面有无破损、漏印、单面缺印和字迹模糊等情况。监考员应指导考生在试题卷上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等。

7.开考铃响,主监考宣布“开始答题”。

8.开考后,副监考对考生进行“三对照”即:身份证、准考证、《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对照表》上的信息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由考生在《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对照表》对应栏签名;若有不符,应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处理。

9.开考后15分钟吹界限哨,主监考清点本考室考生人数,迟到考生不准进场。主监考在缺考考生的答题卷“姓名”栏中填写“缺考”字样,将缺考情况记载在《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室情况记载表》和答题卷袋上。

10.终考前30分钟内,考生可交卷离开考室。

11.终考前15分钟吹提醒哨,主监考宣布:“还有最后15分钟”,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12.终了铃响,主监考宣布:“考试时间到,考生停止作答”。要求全体考生起立,严禁答题。考生清理试题卷、答题卷和草稿纸,然后依次从前门走出考室。副监考要防止考生带走试题卷、答题卷和草稿纸。

13.考生离开考室后,监考员依次收卷(包括缺考卷),清点试卷,将试题卷、答题卷和草稿纸收齐后,主、副监考同时径直回试卷装订密封室,密封试卷。

第二十七条 考室规则

考生应遵守考室规则:

1.考生在每科开考前预备铃响后,凭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室,对号入座,将身份证、准考证放在桌面的左上角,以便监考员查验。考试期间,如考生未携带身份证或准考证,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身份证遗失的考生,可以凭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参加考试。

2.考生进入考室,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除黑色或蓝色墨水签字笔、圆珠笔、橡皮、垫板外,不得携带其他任何物品。不准携带入室的物品放置在考室内设置的“小件物品放置处”。考室内不准相互传递文具用品等。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终端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液等物品进入考室。

3.考生接到试卷后,如发现试题卷、答题卷与本堂考试科目不符,或字迹模糊等印刷错误,应及时报告监考员。若涉及试题内容,不得向监考员询问,考生答题前,在答题卷上规定的位置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并仔细阅读答题卷上的注意事项,发现错误应立即报告监考员。

4.开考铃响后,考生方可答题。开考15分钟吹界限哨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室。终考前30分钟内方可离开考室。

5.答题时请注意题号顺序,答案只能写在答题卷本题区域的范围内,否则,答题无效。凡答案书写在试题卷或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6.考生作答,要求字迹工整清楚,一律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签字笔和圆珠笔,保持卷面清洁,不要将答题卷折叠、弄破。禁止在非答题区乱涂乱画,禁止在答题卷上作任何标记。

7.考生在考室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卷、答题卷,不准将试题卷、答题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室。

8.考试终了铃响,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题,根据统一指令起立,按试题卷在上、答题卷居中、草稿纸在下的顺序整理好,按照统一指令依次从前门离开考室,并在考点指定的地方等候,待发出离开信号后,方可离开考点。

第二十八条 监考规则

1.监考实行“滚动式监考”,即监考员第二堂监考要无规律地进行滚动轮换,由副主考随机编排监考员所监考的考室,并在考前30分钟宣布。

2.视频监控室人员配备、职责、纪律和实施程序按照《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视频监控管理办法》(附件10)执行。

3.考试时,除流动监考员、考点正副主考、驻点巡视员、巡视员外,监考员必须禁止其他人员进入考室。

4.监考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防止考生代考、夹带、偷看、抄袭、换卷、传递或带走试卷(含草稿纸)等违纪舞弊事件发生。若发现考生违纪舞弊,须及时制止。

5.监考员要遵守以下监考纪律:

(1)不准迟到、早退;

(2)不准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随身听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室;

(3)不准看书看报、室内谈笑、抽烟、吃东西、打瞌睡,做与考试无关的事;

(4)不准擅离考室,随意翻看考生试卷,解释题意、抄题做题;

(5)不准将试卷传出室外,严禁以任何形式协同违纪舞弊;

(6)对考生提出的试卷漏印、重印、字迹模糊等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监考员须当众说明并及时解决。

6.监考员在考试时间内如遇特殊原因上卫生间,应由流动监考员顶替,必须保证考室内自始至终有两名监考员监考。

7.如实填写《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考室情况记载表》,凡在监考中发现的违纪舞弊情况都须在表中详细记载准考证号、姓名、违纪舞弊情节,并按本细则第十一章的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情节严重的须写出专题报告交考点办公室。

8.监考员要爱护、关心考生,发现考生有病,须及时通过流动监考员向主考报告,由主考安排流动监考员陪同考生接受治疗,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考生停考。

第二十九条  副题的启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不能正常考试,经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启用副题进行考试。

2.因试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市(州)教育局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立即报告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经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启用副题重新进行考试。

3.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组考和评卷等工作均依照本细则相应条款执行。

第三十条 试卷密封规则

1.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必须认真清点试卷(包括缺考卷)份数,如发现考生将试卷带走,须立即追回。

2.监考员将考生答题卷(含缺考考生答题卷)按准考证号顺序从小号到大号(小号在上)收齐排列,清点无误后,交验收员验收。验收员按准考证号和试卷页码顺序(包括缺考卷)验收,严禁将试题卷和答题卷混装、倒放,严禁将草稿纸装入卷袋内。答题卷验收无误后,规范装订好试卷,再将其装入答题卷袋内,用适量浆糊(胶水)将答题卷袋封严,最后用密封条将袋口封好,并填写封面的有关内容交考点办公室。答题卷在统一评阅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3.每个考室的试题卷(含空白卷)按试题袋对应的份数收齐,装订好,交考点办公室,由考点办公室打捆。

4.草稿纸以考室为单位,按照考生座位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收齐装订好,送交考点办公室留存,待评卷结束后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试题卷和答题卷发放、回收规定

1.保密室在发放、接收试题卷和答题卷时,必须当面分别清点袋数,核实科目,检查卷袋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填写《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试卷交接表》(附件11)和《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备用卷流向表》(附件12)。

2.考前试题卷和答题卷出保密室,只能在当天按照考试科目,考一科发一科。在每科开考前40分钟,由考点副主考和验收员一同从考点保密室领取当堂考试科目试题卷和答题卷,并办理领取手续,再一同送到考点办公室分发给监考员。

3.备用卷(包括试题卷和答题卷,下同)由保密员管理,《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备用卷流向表》由考点主考掌握。非特殊情况不得启用备用卷,备用卷启用应先由监考员依据《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办法》(附件13)的规定提出,驻点巡视员、考点主考、保密员共同签名后方可启用。启用备用卷后,在考试终了前30分钟,由保密员在未使用备用卷的总分栏签“注销”二字,并由考点主考、保密员验明实物后,在《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备用卷流向表》上,共同签名注销。

4.每一堂考试结束后,在试卷装订密封室,由监考员按要求清点好答题卷、试题卷和草稿纸,交验收员清点无误后装订严实,再由验收员与副主考一同将全部材料送考点保密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5.试题卷和答题卷由各考点分科目按考室顺序号(小号在上)装箱送至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按规定统一送往省教师资格考试评卷点。在交接过程中,要实行严格的交接制度,认真清点试卷科目和数量,试卷密封是否完好,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交接。

6.评卷结束后,将答题卷按科目、分市(州)存放,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保存半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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