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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细则(4)

2013-02-17 14:32:51   [您的教师考试网]

第十章  保密、保卫与安全工作

第五十五条  命题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参与命题工作人员(含保密、保卫、后勤服务人员,以下统称命题人员)须与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签订《安全保密协议书》和《命题保密合约》,明确命题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命题人员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泄密。

2.命题期间,对命题人员实行封闭管理,未经命题领导小组批准,任何人不得离开命题工作地点。

3.命题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就餐时间,保卫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地点;休息时间,命题人员可在指定的区域活动。

4.工作时间,禁止服务人员进入命题人员房间。服务员只能在休息时间进房打扫卫生、送开水。

5.命题人员一律不得携带通讯工具及存储设备进入命题现场,不得会客,不得打电话或对外发送任何信息。特殊情况需打电话,须经命题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负责人批准后,用指定的电话通话,并有保密员在场监督,通话时必须使用普通话,不得使用方言或外语。

6.命题工作一律在工作室内进行,任何与试题有关的资料、草稿纸等不得带出工作室。命题人员不得在工作室以外讨论与命题有关的问题。工作时间,各学科组之间不得串门,不得在不同科目命题专家组相互交流。

7.命题期间,设总保密员一人。总保密员负责每天检查各学科组保密工作,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并及时报告。

每学科指定一人负责本学科命题的保密。所有资料、字纸由学科保密员负责保管和保密。每天上午、下午工作结束时,命题人员将有关资料、稿纸交学科保密员,由学科保密员交总保密员保管。

8.命题工作结束,由命题学科组长与保密员共同将试题密封,在密封条上签字后交总保密员保管。所有与命题有关的字纸一律装袋加封并送交总保密员,由总保密员统一销毁。命题资料全部交总保密员保存至考试结束。

9.保卫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警戒,负责命题工作区域的保卫工作,禁止任何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命题工作区域。

第五十六条  制卷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 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与制卷厂家签订的印制合同中须有保密、保卫工作的措施规定;所有参与制卷的工作人员须与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签订《保密合约》,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2.成立制卷点内部保密、保卫工作组,由若干人组成,设固定的保卫岗位,24小时值班,全权负责警戒区内的试卷保密、保卫工作。各车间设兼职保密、保卫人员,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试卷保密、保卫工作。

3.制卷点外部保密、保卫工作,由公安人员(武警)负责担任,24小时执行固定岗与流动哨警戒制度,密切监视警戒区内外的一切可疑现象,严格检查进出警戒区内的一切人员和物资,严格履行人员来访登记手续并作好记录,保证制卷期间警戒区内的安全,达到确保试卷机密的目的。

4.制卷期间保密保卫人员不得回家、不得外出、不得会客、不得写信、不得打电话、不得串车间、不得单独活动、不得谈论试卷内容、不得携带任何无线电设备及其他不宜带进警戒区的物品进入警戒区。

5.制卷人员若因公、伤、病必须离开制卷场地的,须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监印人员及工厂入闱负责人双方批准,并有两名以上的保卫人员始终同行方可离开外出。

第五十七条 评卷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与评卷场所所在单位签订的合同中须有保密、保卫工作的措施规定;所有参与评卷的工作人员须与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签订《保密合约》,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2.评卷地点设置答题卷保管室,答题卷保管室设在二层楼以上,安排两名以上专人24小时值守。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管室。

3.评卷场地设专人保卫,出入须凭《评卷工作证》,与阅卷无关人员不允许进入阅卷场地。《评卷工作证》不得转借他人,丢失须及时报告评卷工作总负责人。

4.领取答题卷必须登记,包括日期、姓名、试卷科目名称、试卷本数。评卷人员不得擅自将试卷带出评卷场地。评卷工作人员离开评卷场地时必须将所有答题卷交保密室保管。

5.评卷期间的答题卷保管、收发必须有严格的清点、检查、登记手续。如发现有密封不严、卷袋不符、倒装等问题,应及时报告保密室保密员处理。

6.评卷场地应有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在场值班。

7.评卷人员凭《评卷工作证》出入评卷场所,必须在规定场所评卷,严禁携带规定以外的笔具进入评卷场所;不得将评分参考答案、评分细则、评卷有关文件、资料等带出工作场所;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评分标准,不得擅自更改参考答案;不得私拆密封线,不得撬看密封线内考生信息;工作时间不得会客、不得打电话,不得查询考生分数,不得将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和U盘等存储设备带入评卷场地;不得外传评卷信息,不得查询考生分数;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对外谈论评卷情况,确保评卷工作安全。

第五十八条   试卷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所有参与试卷保密、保卫工作的人员须与选聘单位签订《保密合约》,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2.试卷属国家机密件,在启用前均须严格保密。

3.试卷交接过程中,第一流程为:制卷厂家→市(州)保密室→考点保密室→考室;第二流程为:考室→考点保密室→市(州)保密室→评卷点→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保密室。不得增设或减少任何试卷交接环节。

4.在每个试卷交接环节中,都必须持统一的《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试卷交接表》,在保密员、保卫人员、教师资格考试相关负责人同时到位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可办理交接手续。在试卷交接过程中,须严格履行试卷交接签名手续。

5.领卷人员在领卷时必须认真核对试卷数量,检查卷袋完好程度,如发现试卷数量不符、卷袋破损,可拒绝领取试卷,并立即报告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进行处理。

6.试卷运输过程中,必须采用金属密封车,并保证车况良好,门锁完好。市(州)到考点的试卷运输须采用车况良好、密封性能良好的小车或面包车,禁止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运输试卷。采用两辆及以上车辆运送试卷,必须沿同一路线统一行动。使用火车运送试卷,必须乘坐软卧,要求独立包厢,两人以上押运,有公安人员(或武警)参加。

7.试卷运输必须配备保密员、公安人员(武警)、考务人员随车押运。单车三人以上押运,两辆车以上押运时按每车不少于两人配备。在运输的全过程中,要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车,在任何情况下,试卷押运现场不得少于两人看管。禁止运卷车辆在途中停车过夜。

8.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试卷运输车,严禁搭载与试卷运送无关的物品。试卷接送时间,由相关组考单位确定。

9.试卷除规定的运输环节外,只准存放于各级保密室。试卷在任何时间、地点均须有保密、保卫人员(不少于两人)守护。

10. 试卷押运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审查,遵守国家和省的安全保密制度,身体健康;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试卷押运的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教师资格考试的,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五十九条  保密室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所有参与保密室保密、保卫工作的人员须与选聘单位签订《保密合约》,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2.保密室设置

市(州)组考单位和考点均须设置保密室。

3.保密室设施要求

保密室须选择二楼以上的套间,里间为试卷存放室,外间为保卫人员值班室。保密室须安装铁门、铁窗、铁护栏、配备铁柜,并安装防盗警报系统,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保密室门须上双锁。市(州)教育局保密室须有电子监控设备,并全程视频监控录像。考试结束后,各保密室的监控录像资料由市州教育局汇总后,交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妥善保管,保存期为半年。

4.保密室人员配备

保密室须配备专职保密员两人以上,保卫人员每班不少于两人。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值班巡逻人员及铁柜钥匙(密码)掌管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保密室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参加保密室保密工作的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教师资格考试的,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5.保密室工作制度

市(州)保密柜须由考务负责人粘贴封条,试卷存放室的门窗须由两名保密员共同签名粘贴封条。考点保密室保密柜须由第一副主考签名粘贴封条,试卷存放室门窗须由两名保密员共同签名粘贴封条。每次考试保密柜锁密码均须更换,密码由一名保密员掌握,保密柜钥匙由另一名保密员掌管。非密码锁铁质保密柜须上双锁,每次考试保密柜和保密室门均须更换新锁,钥匙由两名保密员分别掌管。保密室封条,须遵循“谁签名、谁加封和谁加封、谁启封”的原则。非工作时间,任何人不得进入试卷存放室,如遇特殊情况须在两名保密员、一名考务负责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方可进入。工作时间,须保证有两名保密员同时在场。

保卫人员要在保卫值班室24小时轮流值班,任何情况下保卫人员值班不得少于两人。值班期间,禁止睡觉、吸烟、饮酒、私自使用电话以及开展文娱活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保密室。保密室内不得生火。

6.交接登记制度

保密、保卫人员须严格履行分发、交接手续,认真填写试卷交接记录。

7.保密室验收检查制度

考试前,相关组考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本级和下级单位所设保密室按上述条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保密期间,相关组考单位每天应对本级和下级单位所设保密室人员进行不定时抽查。

第六十条  涉密计算机管理规定

1.教师资格考试涉密的计算机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依据《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涉密计算机管理制度》(附件15)进行管理。

2.切实做好涉密计算机硬件设备的安全和维护工作,保证数据安全。

3.考试数据实行备份制度。成绩数据库由数据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共同负责,数据系统启用期间,数据管理员每天定时对数据进行备份。

第六十一条   突发事件的保密工作规定

1.在试卷解密前各个环节,如发现试卷被盗(或有被盗嫌疑)、泄密、丢失,应第一时间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当地保密、公安、纪检部门报告,采取有效应急措施,保护现场,严格控制泄密扩散,并积极协助调查、侦破。

2.对漏封、破损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考试的试卷,试卷保密室负责人须报告当地组考单位,经批准后指定专人(两人以上)进行技术处理,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对接触外漏试题内容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3.因突发自然灾害或人为差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需提出补救措施,报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二条  考试安全工作规定

1.市(州)教育局和考点要制定周密的考试安全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确保教师资格考试安全。

2. 市(州)教育局和考点要制定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必要时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预防和处置偶发、突发事件。

3.禁止用危房作考室。

4.考前,考点应积极争取当地公安、卫生、交通等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支持,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5.考点须严密关注社情,防止流氓滋事、打架斗殴事件发生。

6.凡出现危及考生安全的重大隐患(如极端恶劣天气、地质灾害、流行性疾病等),应立即停考,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逐级上报,对考生及考试作出妥善安排。

7.凡出现重大考生人身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作出妥善处理。

8.监考人员要密切注意考生的身体及思想状况,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如考生因身体原因不适于继续考试的,监考人员应及时劝告考生停止考试,并由考点安排车辆和陪同人员将考生就近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9.凡因未执行考试安全工作规定,工作失职造成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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